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催收”问题研究
On the Demand for Return by the Bank in the Intentional Overdraft of the Credit Card Fraud Crime作者机构: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浙江衢州324000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2年第30卷第3期
页 面:186-19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经二次催收不还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一个必要条件,发卡银行必须实施催收行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催收的含义、催收方式、催收效力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问题,给认定恶意透支带来困难。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立法本意的阐释,对催收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提出催收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催收属于犯罪构成的实体要件,催收的效力不以对方是否收到催收信息为必要条件。之后对各种催收方式进行归纳分析,并对如何认定催收效力进行论证,最后对立法提出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