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79条第1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评注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
出 版 物:《清华法学》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2024年第18卷第4期
页 面:192-20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22&ZD205)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主观计算 定额计算 直接人身损害 治疗和康复费 误工损失
摘 要:本条规定的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应当赔偿的(部分)项目,而不是在界定人身损害的范围。本条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列举为封闭式列举。治疗和康复费赔偿填补的是被侵权人受到的直接人身损害,该赔偿责任在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之时产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进行了定额处理,而第7条第3款则属于降低误工损失证明标准的规定。在被侵权人请求赔偿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的误工损失时,侵权人仍然可以通过证明被侵权人在未受侵害时不可能获得该收入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