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责任私法实现之限定
Limitations on the Private Law Realization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作者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版 物:《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anjing Tech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23卷第3期
页 面:68-81,114页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金钱类环境责任的序位与衔接研究”(21BFX132)
摘 要:当下,作为公法责任的生态修复责任存在公法与私法两种实现机制。由私法救济主导生态修复,既在法理上偏离实质法秩序统一理念、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又在实践中加剧执法不严、司法逾越行政等乱象,致使生态修复责任出现实现路径上的紊乱与责任内容上的重叠。为此,亟待对生态修复责任私法实现的情形进行限定。生态修复责任作为公法责任,其私法实现应回归至对公法规制的补充性地位,仅适用于公法规范欠缺、修复费用求偿、行政规制失灵的情形。生态修复责任通过私法路径实现时,需界分过错与违法性的责任构成要件,强调主观过错的认定,限定客观违法之“法的范围。同时,对于生态修复的实施与监管,均当由行政机关主导。由此,理顺公私法路径在实现生态修复时的关系,解决不同路径选择时的法律问题,以期最终推动生态修复责任私法实现的适用有度、实现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