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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监督程序改进刍议

作     者:潘岳松 

作者机构:浙江省司法厅 

出 版 物:《学习与思考》 (Observation and Ponderation)

年 卷 期:1997年第1期

页      面:34-3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公证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 当事人 公证处 公证书 申诉程序 合法权益 公证行为 监督程序 文书 

摘      要:公证就是公证机构确认有关行为、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维护公共财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由于公证所确认的行为、文书和事实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就可能出现对公证机构拒绝公证不服、认为某个公证错误,或者认为撤销公证不对而要求纠正。这就需要一个因此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监督程序。(一)当前,公证监督程序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申诉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5条、第26条规定了申诉程序。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造成出具的公证书不当或错误,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申诉应认真、及时地进行审查、调查,并作出决定。对于拒绝公证和已出具的公证书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对于不应拒绝公证的,应责令公证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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