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当在于细微,导民宜示以科禁”:清末《违警律》的制定与实施
作者机构:中共福州市委党校福建福州350014
出 版 物:《福州党校学报》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Fuzhou)
年 卷 期:2024年第3期
页 面:62-75页
学科分类:060204[历史学-中国古代史] 06[历史学] 0602[历史学-中国史]
摘 要:清末新政时期,中国开始了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兴办警政是清末新政时期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办理警政,民政部会同修订法律馆、法部和宪政编查馆共同制定了《违警律》,该律也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治安处罚法。《违警律》在制定的过程中遇到了与现行大清律部分条款冲突的问题,最终民政部采取了折中办理的方法,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实行。《违警律》颁布后,在实行的过程中又存在着如何处理外国人违犯警律、怎样应对宗室以及军人违犯警律的情形。《违警律》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正是近代中国法制近代化艰难起步的一个缩影,也是清末新律制定和实施的一个实态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