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ject of Unit Crime作者机构: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出 版 物:《法学(汉斯)》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12卷第5期
页 面:3127-3134页
摘 要:国家机关、一人公司、非法组织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等作为新兴代表的社会主体,在对其犯罪主体资格的划定上要更为严谨。首先,国家机关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不会存在犯罪意图,但其国家机关仍属于一种特殊的组织,具有自己的决策团队,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定责任。其次,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特殊类型,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相互交融,利益也权属一人,无法做到精细化分割,所以,公司意志可以等同于股东意志,视为自然人犯罪。不仅如此,在非法组织中,犯罪集团应与单位犯罪做好区分,对于一个犯罪集团犯数种罪数,应按照主要的犯罪行为定性。犯罪集团的成员或者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侵害数个法益的,应数罪并罚,做到罪则相适应。最后对于内设机构亦或者分支机构,只有当其具有独立对外资格时,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