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炒信行为的可罚性界定与罪名选择
The Definition of Punishment and The Choice of Charges for Click Farming作者机构:温州大学法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出 版 物:《普洱学院学报》 (Journal of Pu'er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24年第40卷第3期
页 面:97-10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2023年度温州大学法学院“光正大”基金法学课题研究资助项目:法治营商环境下刷单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研究(FX20230104)
摘 要:刷单炒信行为损害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然而学界关于刷单炒信行为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还有争论,在实践中,刷单炒信在罪名选择上存在困境。应当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只有在“质和“量都满足刑事可罚条件的刷单炒信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罪名选择上,不宜以“口袋罪定罪量刑,应对刷单炒信行为做类型化处理,确立以侵害法益为主、手段行为为辅的定性原则,先根据侵害的主要法益认定为经济犯罪,对于不能评价为经济犯罪的刷单炒信行为根据手段行为认定为网络犯罪,维护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