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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学

认罪认罚案件证明对象探析

作     者:刘铭 

作者机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 

出 版 物:《南国法学》 (Southern Series on Jurisprud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124-13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刘铭教授主持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学科基础理论研究创新计划项目子课题”(2022XKGA0105)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证明对象 认罪认罚 量刑事实 证明基本范畴 

摘      要:证明对象是证据法学理论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证明基本范畴中的前置性概念。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对象基本理论界定和范围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仅是在证明对象侧重方面会随案件类型、控辩争议、法官认知情况、法官审查义务等有所调整。证明对象的侧重调整可形象地表述为证明对象“颗粒度的调整。上诉抗诉案件中,法官认定有疑虑或者控辩有争议的事项的“颗粒度将细密化;重罪认罪认罚案件中定罪事实的“颗粒度将细密化;部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不认罪被追诉人的异议事项的“颗粒度将细密化。随着证明对象“颗粒度的调整,“审查与“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区分将会有变化。刑事诉讼中,定罪事实本应严格证明,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无争议适当证明即可,其他事实无争议自由证明即可,若有争议则需转为适当证明或严格证明。认罪认罚中证明对象各事项“审查或“证明的次序首先为自愿性和合法性,其次为主要定罪事实或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最后为量刑事实及其他程序性事实。量刑事实审查中,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优先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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