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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义务的私法之维——以《民法典》绿色原则为中心的考察

The Private Law Dimension of Environmental Obligations: An Examination Centered on the Green Principle of Civil Code

作     者:张金晓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发展》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年 卷 期:2024年第30卷第4期

页      面:150-16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私法环境义务 《民法典》 绿色原则 私法公法化 

摘      要:私主体承担的环境义务存在公法与私法两个维度。私法维度的环境义务集中体现为《民法典》中以绿色原则为代表的绿色条款。私法环境义务是在公法环境义务基础上形成的次生性、外源性义务,契合私法公法化与私法生态化的双重逻辑,是公法与私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协同共治的集中体现。私法环境义务虽然具备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双重效力,但是也可能引发公法侵蚀私法、公益吞噬私益、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等诸多问题。因此,司法适用应保持谦抑和克制态度。一方面,有必要区分私法环境义务与公法环境义务的效力边界;另一方面,可经由私法规范识别、利益衡量论证和比例原则检验三个步骤,对私法环境义务在司法适用中发挥效力的场域和程度进行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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