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知识产权特殊性反思——基于对“三重误读”的澄清 收藏

知识产权特殊性反思——基于对“三重误读”的澄清

Reflection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ased on the Clarification of "Triple Misreading"

作     者:熊文聪 

作者机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发展》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年 卷 期:2024年第30卷第4期

页      面:132-14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17ZDA138) 中央民族大学青年学术团队引领计划项目“大数据运用机理与法律保护问题研究”(2022QNYL24)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知识产权 体系化 特殊性 事实与价值二分 

摘      要:长期以来,学界存在一种颇为流行的观念,即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故知识产权问题不适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这种观念不仅阻碍了对知识产权本质属性的认知,更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与执法等法律实践。这种观念建立于“三重误读之上,即将权利与权利对象混为一谈,错误认识知识产权对象的自然属性,以及想当然地认为权利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权利本身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阐明这种观念的要害,澄清知识产权对象的自然属性,论述为什么权利对象的特殊性并不决定权利的特殊性,进而从根本上消除认识上的迷思,证成知识产权的私权基因与民法母体。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