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刑事判决效力的误识与匡正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effect of criminal judgments in civil litigations and the rectification作者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0
出 版 物:《证据科学》 (Evidence Sci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32卷第3期
页 面:342-35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BFX084)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作为刑民交叉领域的核心问题,学理界和实务界对民事诉讼中的刑事判决效力认识长期存在误解。来自苏联的预决效力已在我国制度规范中失去适用语境和改造空间;从实体说或程序说出发,都难以证成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产生实质既判力的正当性,比较法上亦无有力支撑;诚信原则与禁反言原则并不相同,受程序保障所限刑事判决难以对民事诉讼产生争点效力。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仅发挥两种效力:作为直接证据的判决书主文部分在实体法具体规定情形下产生构成要件效力;作为间接证据的判决书其他部分在证据法具体规定下产生事实证明效力,其本质为公文书效力。“形式证明力→直接证明力→间接证明力的“三步走具体认定方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