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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口经营人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作     者:李天生 崔圣若 

作者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世界海运》 (World Shipping)

年 卷 期:2024年第47卷第6期

页      面:27-3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港口经营人 商事留置权 善意取得 

摘      要:《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3款排除了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此种制度设计与港口商事实践相背离,忽视了港口作业中所有权归属的复杂性及交易的长期性,使得港口经营人几乎无法行使商事留置权。而在长期交易的背景下,港口经营人往往需要通过行使商事留置权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有必要突破《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3款的限制,允许港口经营人商事留置第三人动产,并对“善意要件进行区分处理,从而协调商事留置权与善意取得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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