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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法学

袋鼠公司案的圆桌会谈

作     者:胡天浩 杨博宇 梁一村 袁崇霖 梁上上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新利益法学研究中心 

出 版 物:《利益法学》 (Jurisprudence of Interests)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220-25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课时计算 预付卡 柜台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 

摘      要:袋鼠公司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该案例的主要争议为消费者剩余课时费的计算,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的适用是否以“维权困局为前提。终审判决认为,剩余课时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剩余上课次数计算。终审法院认为袋鼠公司与苏宁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柜台租赁关系,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同时通过解释方法将该条限制为以“维权困局为前提,得出苏宁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结论。经参会成员反复推敲,认为剩余课时费的计算应该采取剩余期间的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方法不但有合同明确约定,而且结算方法客观明确,无须借助复杂的举证责任。预付卡的本质是支付工具,与合同履行期间并不相同,终审法院引用江苏省的规定没有实际意义。该案的法律适用与柜台认定密切相关。终审判决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得出的苏宁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结论虽然可取,但解释方法较为复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判决说服力。更为可取的方法是将袋鼠公司认定为独立主体,不将其认定为租赁关系中的柜台,从而不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关于柜台租赁的条款,直接以合同法得出苏宁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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