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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AES公司和TAU POWER B.V.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案

作     者:李丹 

作者机构:中国贸促会法律部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商事仲裁与调解》 (Commercial Arbitration & Mediat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2期

页      面:145-160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中国贸促会法律部《投资仲裁案例分析汇编》项目的部分研究成果 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漆彤担任项目课题组主持人 

主  题:国际投资仲裁 能源宪章条约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 保护伞条款 岔路口条款 

摘      要:AES公司和Tau Power B.V.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案是投资者援引《哈萨克斯坦-美国双边投资协定》(1992)、《哈萨克斯坦外国投资法》(1994)和《能源宪章条约》(1994)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仲裁庭于2013年对本案作出裁决,认定仲裁庭对此事项拥有管辖权,但仲裁庭在裁决中驳回了申请人的大多数主张,认为东道国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哈萨克斯坦外国投资法》(1994)第6条、第8条,《能源宪章条约》(1994)以及《双边投资协定》。本文首先对该案的案件背景进行了梳理,包括投资事实、被诉行为、仲裁请求以及仲裁庭结论等。其次对该案涉及的管辖权、保护伞条款、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不合理和歧视性措施以及为投资者创建透明有利的投资环境条款等主要法律争议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仲裁庭因法律和政策变化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解释做了简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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