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把握新型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本质特征
作者机构: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210000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210000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210000
出 版 物:《中国检察官》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年 卷 期:2024年第6期
页 面:16-1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摘 要:在办理金融领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需要着重把握“归个人使用这一核心要件。对于个人违规使用单位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需要审查使用公款的目的、公款流向以及违法所得的归属等关键要素。如公款虽然形式上属于单位使用,但实质上却是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此外,在集体研究过程中,相关负责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错误决策,并不影响对个人责任的判断及认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其他相关人员不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责,但如果他们直接从他人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中获利,并且在主观上意识到这种获利的违法性,这部分获利也应被视为违法所得依法进行没收和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