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除权:创新还是误解
作者机构: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版 物:《民商法论丛》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4年第75卷第1期
页 面:137-16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民法典》最终以第580条第2款承认了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除权。以该款为基础,合同僵局可分为《民法典》第580条规范文义内的僵局与该条规范文义外的僵局。前者可以通过既有履行障碍规则的解释化解,履行不能可以消灭约定给付义务,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表示加上障碍事由亦可构成独立的义务消灭事由,这两种案型下均不需要违约方解除权。《民法典》第580条规范文义外的僵局的化解方案于现行法上缺乏明确依据,违约方直接拒绝履行自身义务的案型可通过扩张解释“履行费用过高纳入充分的损害赔偿规则;违约方因不愿受领守约方的对待给付进而拒绝履行自身义务的案型可通过类推“履行费用过高化解,解释方案应为合理的拒绝受领表示构成义务消灭事由,相比之下,金钱之债履行排除并不准确。整体而言,违约方解除权并非值得称赞的创新,而更多是对既有制度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