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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生态化限度的判断模型及其应用--以《民法典》为重点

The Judgment Model of the Limit of Ecologicalization of Tort Law and Its Application:Focusing on the Chinese Civil Code

作     者:胡静 董宜君 HU Jing;DONG Yijun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版 物:《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Jis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4年第45卷第2期

页      面:104-117,12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1SFB3028)。 

主  题:侵权法生态化限度 判断模型 环境侵权 利益衡量 

摘      要:侵权法生态化顺应时代需要有其必要性,但应适当限制。对实在法生态化的限度判断可以采用功能和程度的二元模型。实在法经功能判断为保护公益的,可以认为超越了生态化限度,因为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的功能是保护个人利益;实在法经功能判断为保护个人利益的,则进入程度判断。根据该二元判断模型对《民法典》等规定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进行立法评价的结论是生态化总体超过限度。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根据环境侵权可分为间接模式和直接模式的逻辑,结合利益性质,对现有规则进行矫正:摒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元论,对直接模式适用过错责任,对间接模式中财产权受损的受害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应对直接模式的环境侵权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在健康权或生命权受损时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在责任承担上,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进行严格解释;对于免责事由,在受害人过错中增加重大过失免责等规定,免去第三人完全致害时行为人的中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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