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有效性的司法裁判制度构建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Judicial Adjudication System for the Validity of Patents in China作者机构:深圳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出 版 物:《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enzhen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4年第41卷第3期
页 面:110-12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专利有效性 专利确权 循环诉讼 司法裁判 司法裁判制度
摘 要:专利有效性指专利的有效法律权利状态,专利能被法律所保护。我国专利有效性面临的司法难题源于专利确权制度恪守在行政职权范围以内。由于专利确权的行政行为属性,早期理论认为专利有效性问题不宜在专利行政诉讼或者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中接受司法审查。然而,随着专利诉讼案件的数量激增,专利确权导致案件中止而拉长诉讼周期,部分纠纷久拖不决,法院及当事人均不堪重负。我国从严格的专利确权行政审查到如今在专利司法裁判中的实践探索,能够响应专利快速维权的现实需求,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美国、日本各有特点的专利行政、司法审查“双轨制探索,可为构建我国专利有效性的司法裁判制度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我国在司法终局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程序经济原则等原则框架下,有必要确定专利有效性合理的司法审查范围、行政司法统一的裁判标准,明确裁判效力的边界,以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利有效性司法裁判制度,克服单一行政确权制度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