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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中国自然保护兼用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conservation compatible land in China

作     者:杨锐 侯姝彧 张引 赵智聪 Rui Yang;Shuyu Hou;Yin Zhang;Zhicong Zhao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国家公园研究院北京100084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景观学系北京100084 华南农业大学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广州510642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重庆400045 

出 版 物:《生物多样性》 (Biodiversity Sci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32卷第4期

页      面:163-17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907[农学-林学] 090705[农学-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 07[理学] 09[农学] 0713[理学-生态学]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7224141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52378060) 

主  题:生态文明 国土空间规划 可持续发展 其他基于区域的有效保护措施(OECMs) 适应性管理 

摘      要: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提出“30×30目标,呼吁到2030年保护全球30%的陆地和海洋面积。目前自然保护地覆盖率不足、拓展空间有限、与其他土地类型兼容性有限,实现生物多样性全面有效保护的目标不能仅仅依靠自然保护地。然而,国际上提倡的“其他基于区域的有效保护措施(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OECMs)尚存较多局限,与我国实际情况的适配性不足,难以直接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外就地保护实践。中国需要尽快建立一套与当前自然保护地相互补充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就地保护体系。基于此,本研究提出“自然保护兼用地(conservation compatibleland,CCL)的概念——“由各类主体申请、各级政府依法确认,以保护和利用相兼容的管理方式,对高生物多样性地区进行长期、有效保护的陆域或水域,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地外的就地保护措施。本研究对CCL的内涵、定位、特征进行初步界定,并从法律政策和管理实践方面论述其可行性。未来我国的国土空间布局应包含自然保护专用地(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CCL (兼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农林渔牧、文化、生活等其他使用功能)以及可持续利用地(其他生产与生活用地)三大类。CCL有助于整合我国现有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外的保护措施,全面系统认识自然保护地外的就地保护措施的作用,梳理经验、推广实践、整合资源、扩大影响。未来可进一步形成多层次、多梯度、保护与利用统筹协调的全域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使每一寸中国国土都兼顾保护与发展功能。本研究旨在为中国自然保护地外的就地保护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并为全球“30×30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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