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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知规则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的适用

On the Application of Notification Rule in the Scenario of Generative AI Infringement

作     者:徐伟 XU Wei

作者机构: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上海201701 

出 版 物:《现代法学》 (Modern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46卷第3期

页      面:144-15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2023BFX014) 

主  题:生成式人工智能 通知规则 避风港 网络侵权 必要措施 

摘      要:通知规则是归责条款,而非免责条款。这决定了通知规则可以直接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而非类推适用。反通知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的缺失不足以成为否定通知规则可适用性的充分理由。通知中“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可通过对话记录和截图的方式提供,且通知人可以不是权利人。传统通知规则中的“必要措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发生了诸多变化,包括直接避免损害扩大的措施从处理已发生的侵权转变为预防侵权再次发生,警示性措施从警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转变为警示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担保性措施无法适用、限制乃至停止提供服务的措施从针对网络用户转变为针对诱发致害内容生成的使用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负有避免致害内容再次生成的义务,但该义务的边界须根据个案中的具体商业模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且应有期限限制。在致害内容无法再次生成时,服务提供者负有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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