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之法教义学证成——兼评“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
The Legal Doctrine of the Duty of the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to Dispose of Matters Involv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An Appraisal of the"Case of Bankruptcy Liquidation of a Racket Company in Hangzhou"作者机构: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33
出 版 物:《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52卷第3期
页 面:88-9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辽宁师范大学2023年博士科研启动项目“破产程序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协同研究”(2023BSW011)
主 题: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处置职责 危废物处置行为 破产费用 法教义学
摘 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法院将管理人的处置行为认定为“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并将履职费用定性为破产费用的裁判观点缺乏证成理由。经法教义学检验后可知,管理人处置危废物行为无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建立涵摄关系。但处置行为属于管理人全面履行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而处置职责可以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建立涵摄关系。在法教义学构造论上,管理人涉环境污染事项处置职责应是一种补充责任,而法院、债权人等主体可以要求管理人履行该职责。另外,法院将履职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的结论正确,但法律依据应为《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