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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把握

The specific grasp of Article 17 of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approval of prosecution for underage minors in judicial application

作     者:刘奇 Liu Qi

作者机构: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贵州黔西南562400 

出 版 物:《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年 卷 期:2024年第3期

页      面:57-62,4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刑事责任年龄 责任主义 司法适用 认定标准 程序要件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是对恶性犯罪低龄化问题治理的积极回应,是责任主义的一种体现,而非对欧美法系国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改造。在对行为要件的把握上,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理解为罪名更符合我国的少年司法政策。为避免刑法适用在个案适用中出现不平衡现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包含拟制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同时,对结果要件、情节要件、程序要件等应尽可能统一考察认定标准和程序,最大限度避免在司法适用中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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