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型夫妻共债的认定
Identification of Joint Debt between Couples in the Type of “Family Daily Life Needs”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出 版 物:《争议解决》 (Dispute Settlement)
年 卷 期:2024年第10卷第5期
页 面:66-72页
主 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共债 日常家事代理权 表见代理
摘 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型夫妻共债的范围应从“金额和“需要两个方面来认定。夫妻一方仅有权在符合家庭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日常家事中代理配偶进行法律行为。当涉及借贷合同时,债权人还需有证据证明该笔借贷资金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若夫妻分居,需按分居事由和消费事项进行分类处理。同时,鉴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范事由在于保护配偶的利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的团结,日常家事代理与表见代理制度不能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