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政府收集个人数据的合理限度 收藏

政府收集个人数据的合理限度

Reasonable Limits of Government Collection of Personal Data

作     者:孙丽岩 SunLiyan

作者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政法论坛》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42卷第3期

页      面:89-10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大数据背景下行政公开制度的法律建构”(2072021069)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个人数据 公民权利 公共利益 比例原则 

摘      要:大数据时代政府掌控数据的绝对优势加剧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力量差异,政府在个人数据收集中“权利—权力结构失衡的背后是公民人格尊严利益对行政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退让与服从。但政府基于公益目的的数据收集行为并非毫无限度。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两种个人数据处理情形并加以规制: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和基于法定许可的处理。但仅仅依靠知情同意原则已很难真正实现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应当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实质化成为政府数据收集行为的合理限度,通过限定数据收集目的的合法性、具体性与合理性,将数据收集特别是敏感数据的范围限制于行政既定目的之必要,以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