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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今中西之间:法理学的四种形态

作     者:喻中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北京100088 

出 版 物:《学术界》 (Academics)

年 卷 期:2024年第5期

页      面:5-2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1[哲学] 010101[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101[哲学-哲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研究”(2023JZDZ013)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德性法理学 智性法理学 社会契约论 历史唯物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 

摘      要: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虽然只能代表一个法学二级学科,但是,法理学的学术理论形态却不止一种。着眼于古今之变与中西之异,通过辨析古今中西之间各种主导性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可以找到四种产生了支配地位的法理学。一是古代中国的德性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尚书·尧典》。二是古代西方的智性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旧约全书·创世记》。三是近现代的社会契约论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霍布斯的《利维坦》。四是现当代的历史唯物主义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它的最新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在古今中西之间分别生成的四种法理学因为历史条件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不同的学术理论形态。充分理解不同形态的法理学,有助于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全面把握法理学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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