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出 版 物:《新疆新闻出版》
年 卷 期:2005年第6期
页 面:96-9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出版管理条例 期刊出版单位 期刊出版许可证 出版活动 出版行政部门 期刊出版管理 期刊业 核验 主管单位 注销登记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