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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难的理论反思

Theoretical Reflection on the Difficulty of Opening Second-Instance Trials in Criminal Cases

作     者:谢澍 Xie Shu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版 物:《地方立法研究》 (Local Legislation Journal)

年 卷 期:2024年第9卷第3期

页      面:114-12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ZGFYZDKT202309-01)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二审程序 二审开庭 开庭范围 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法修改 

摘      要:刑事二审开庭范围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但囿于个案的消极影响、考核的指标主导等,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未完成的改革。刑事二审开庭问题受到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需要在优化和调整审批程序、考核指标的基础上,确立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目标,指导制度改革。2023年9月开展的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为了巩固专项工作成果,避免考核指导下的数字泡沫和虚假繁荣,《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程中需要及时作出制度回应,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设计:首先,应当充分体现正当程序与诉讼构造的指引,进而突破刑事二审开庭问题中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其次,在刑事二审开庭范围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由列举应当开庭的案件范围转变为列举可以不开庭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明确“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最后,还需要构建起针对二审不开庭的上诉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法律监督机制,为刑事二审开庭问题提供具有刚性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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