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视角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辨析
Analysis of the Subjective Fault of Environmental Crim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vidence Law作者机构: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合治理研究所北京100101
出 版 物:《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3期
页 面:111-11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传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关系的反思及其重新界定研究”(20BFX068)
摘 要: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单一的故意或者过失的观点,会造成该罪的处罚间隙问题,也不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污染环境罪为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的行为均可构成污染环境罪。刑法之所以将污染环境罪设立为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是为了解决该罪的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问题。双重罪过形式犯罪既降低了证明标准,也降低了法定刑,防止了轻罪重判,因此并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