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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宗旨考察

Study on the Purpose of Regulation on Damage to Natural Resources Assets

作     者:梁树森 Liang Shusen

作者机构:中山大学法学院 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 

出 版 物:《法律适用》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5期

页      面:165-176,F0003页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民事救济机制研究”(23BFX035)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 国家所有权 经济价值 生态价值 

摘      要:自然资源资产突显经济价值。国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是对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民事权益的侵害,且主要体现在经济性利益方面。通过分析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的实践现状可以发现,虽然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部分实体内容在现行法上已有初步建构,但是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的受关注程度仍然不高,相关主体对这一损害类型的认识亦尚不彻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运行已较为成熟的背景下,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仍具有必要性,但需充分明确其与前者相异的制度宗旨。基于政策与法理两大维度的论证可以明确,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目的在于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的救济。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与相关领域现有的损害救济机制增进协调衔接,以实现生态环境损害与自然资源资产损害全面、规范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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