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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经招拍挂而未经招拍挂方式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     者:王江华 

作者机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出 版 物:《公民与法(审判版)》 (Citizen and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36-37页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摘      要:案由:物权咨询类别:环资审判问题编号:G2024012300004咨询内容:依法经招拍挂而未经招拍挂方式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个人意见:该种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答疑意见:现答复如下:1.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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