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体外胚胎利用活动的私法回应——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为中心
Private Law Response to the Utilization Activities of Human Embryo ex Vivo——With Article 1009 of the Civil Code as the Center作者机构: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出 版 物:《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39卷第3期
页 面:36-4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2021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人类体外胚胎利用活动风险防控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21)D50]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人类体外胚胎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 风险预防 国家补偿
摘 要:面对人类体外胚胎利用活动,《民法典》不仅选择积极介入而且决定有限开放。为避免潜在风险,《民法典》不仅直接规定了多种风险预防机制,如提高合法标准、设置三大底线和强调人格尊严,而且还间接引致了多种风险预防机制,如划定行为禁区、限制利用对象和实施伦理审查。即便是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对人类体外胚胎的利用活动所引发的损害进行救济依然是可能的。但是,《民法典》所能供给的侵权责任方案存在很多局限。因此,后续立法应同时引入其他损害救济方案。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潜在选择有强制责任保险方案、商业保险方案、社会救助基金方案和国家补偿方案。后续立法甚至可以建立同时包含四者的综合救济体系。为确保受害人能获得救济,应由国家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