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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公告方式选择与生效的双层构造

On the Double-layer Structure of the Choice and Effect of the Public Notice of Intention Expression

作     者:寇枫阳 K;U Fengyang

作者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24年第39卷第3期

页      面:133-14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意思表示 公告方式 公告送达 方式自由 效力控制 风险分配 

摘      要:意思表示公告方式学说的单一化思维,产生了实践需求与理论无奈之张力。不同于私法上的其他公告,意思表示公告方式承载了私法自治工具的制度功能。意思表示生效时点的体系解释表明,公告方式适用于所有意思表示类型。因而参照《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制度的多数说,不符合《民法典》第139条的文义与体系。合理的解释方向是,在尊重公告方式选择自由的基础上,通过生效控制原理避免公告方式的滥用。我国公告实践发展出的禁止增加负担的效力控制标准,可合理分配选择自由之风险。在该风险分配模式下,公告方式的限制类型分为法定负担情形下的主体限制、意定负担情形下的媒介限制、单方增加负担情形下类推适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第4项的限制、无相对人与单方加利情形下的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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