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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Chattel Mortgage Rule in the Sale of Retained

作     者:张翔 Zhang Xiang

作者机构: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版 物:《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42卷第3期

页      面:171-18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动产抵押 保留所有权 价金抵押权 正常经营买受人 

摘      要:保留所有权存在“双层担保结构。第一层次是保留所有权的基本担保手段,包括出卖人的违约取回权、执行标的异议权和破产取回权。出卖人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以其所保留的“真正的所有权为基础,而非以所有权保留登记为条件。第二层次为受偿权,以出卖人怠于行使第一层次权利或买卖物上存在第三人受偿权为前提。价金抵押权制度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以第二层次中出卖人的受偿权与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为前提,而第三人对买卖物担保物权的取得,则需在确认买受人对保留所有权买卖物的“担保性处分权的前提下,以继受取得为路径。同样,买受人为第三人所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之所以能够及于买受人后来购入的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也需立足于买受人的“担保性处分权进行解释。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需以“取得标的物作为其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要件,而这一要件的实现,无法寄托于善意取得,而需通过确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商事营业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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