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的修改与行贿罪的量刑
On the Revisions of Bribery Provision in the Criminal Law Amend ment(Ⅻ)and the Sentencing of Bribery作者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国应用法学》 (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2期
页 面:37-5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刑法修正案(十二)》 行贿罪 从重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特别从宽规定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对“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作出立法回应。新增的从重处罚条款是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谨慎把握从重幅度并对部分从重情节作出适当的限缩解释。行贿罪特别从宽规定不是特别自首制度或特别坦白制度。在适用从重处罚条款和特别从宽条款时,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注意避免重复评价和评价不足。从重处罚条款所列举的情节不可以同时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和从重处罚情节。当行贿案件中存在多个从重情节或从轻情节时,裁判者应当选择重上加重、轻上加轻的量刑方式,以保证对量刑情节的充分评价。为全面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需要对不合理的执法观念进行纠正,同时引入多样性的非刑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