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情本论”法律观及其实践
作者机构: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eshan Normal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24年
学科分类:01[哲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60204[历史学-中国古代史] 0101[哲学-哲学] 010102[哲学-中国哲学] 06[历史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0602[历史学-中国史]
摘 要:情本论是蜀学哲学的重要内容,苏轼作为蜀学的领袖,情本论在其法律思想中也有所体现。蜀学的情本论在继承了道家的“道本论宇宙观的基础上,完成了对儒家的“性善论的超越,提出了“性情不离,本无善恶的观点。情本论法律观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反对禁欲,主张礼导善恶和实事务实。情本论法律观的具体表现,在立法观上体现为顺情渐变,具体要求法循礼教,因民而立和变法渐变。在执法观方面,以苏轼在密州、杭州等地的执政经历为例,展示了苏轼办案要求情实平衡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