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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债权转让公告通知的效力

作     者:易蕾 周之棹 

作者机构: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 四川徐和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出 版 物:《人民法治》 (People·Rule of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9期

页      面:53-5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受让人 破产债权 让与人 债权让与 效力问题 债权转让通知 规范目的 债务人 

摘      要: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债权让与)规则中处于关键位置。债权转让通知的规范目的决定了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债权转让应由谁通知、采用何种形式进行通知将影响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破产债权申报审核中,经常出现因债权转让导致多个债权人申报同一债权的情形,涉及怎样认定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实践中,债权转让一般由让与人采用合同、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邮寄通知等方式直接通知债务人,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有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受让人作出并采用登报等公告方式间接通知债务人,且所作的债权转让公告与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债权转让数额等内容可能存在差异。那么,应当怎样认定受让人通过登报等公告形式进行债权转让公告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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