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预见可能性的定位:既有学说批判与责任阻却事由论提倡
Positioning of Foresight Possibility:Criticism of Existing Theories and Advocacy of Responsibility Obstruction Reason Theory作者机构:成都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106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版 物:《南海法学》 (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年 卷 期:2024年第8卷第2期
页 面:37-4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球视野下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21AFX011)
主 题:预见可能性 构成要件要素 归责要素 责任要素 责任阻却事由
摘 要:应当将预见可能性定位于责任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又可以称为消极的责任要素。消极的责任要素与积极的责任要素最大的区别在于两者认定模式不同,对于积极的责任要素,司法机关需要积极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要素;对于消极的责任要素,则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提出证明予以证明的责任要素,但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缺乏消极的责任要素,则发生阻却责任的法律效果。将缺乏预见可能性定位于过失犯责任阻却事由,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判断过失犯的有责性时,不但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还要考察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既有学说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忽视对行为人预见可能性的考察,导致了结果责任倾向的出现,不当扩大了过失犯的处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