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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之诉“二阶化构造”的程序重塑

Procedure Reshaping of‘Two-Stage Structure'of Civil Retrial Proceedings

作     者:段文波 Duan Wenbo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出 版 物:《中国法学》 (China Legal Sci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2期

页      面:64-8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审判程序集约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3AFX004)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民事再审之诉 再审启动审查 本案再审理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摘      要: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之前,由立案庭通过裁定程序审查再审之诉的条件和事由,决定再审后方由业务庭对本案进行再审理。改革实施后,部分法院撤销立案二庭,将再审条件和事由的审查与本案再审理均交由业务庭进行。上述一阶化的改革不仅与诉之审判的逻辑阶段相悖,也与普通诉讼程序不相匹配,同时容易以实质性审理的结果替代形式化的审查标准,从而加剧“再审难问题,更有侵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之虞。因此,再审之诉的审理应在程序外观上体现阶段化,遵循诉之审理的一般规律,即应由立案庭先审查诉讼要件和再审事由,在立案庭撤销原判决之后,审判庭方可进入实体审理。从程序保障的角度来讲,撤销程序应采用口头辩论方式而非书面审查方式,并由上级法院管辖以增强司法公信力;本案再审理应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并重新作出与原判决同一内容的新判决或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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