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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标准明确与告知同意原则之完善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on:Improvement of Criteria Clarity and Informed Consent Principle

作     者:张路 王立颖 ZHANG Lu;WANG Li-ying

作者机构: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 版 物:《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42卷第2期

页      面:90-9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跨部门跨地域社会信用治理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课题1“社会信用治理范式研究”(2022YFC330320001) 

主  题:个人信用信息 自然人 公共利益 敏感信息 默示同意 

摘      要:在个人信息保护强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环节仍然存在信息主体、信息与信用关联、信息性质公共与非公共区分、信息敏感性与评估等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个人信用信息的主体应确定为自然人,且不应以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条件限制;在个人信息与信用的关联识别上应采法定与约定义务;以公共利益对信息的公共与非公共性进行区分;敏感性代表了人格利益侵害风险,可结合场景进行综合判断。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过程还存在告知同意原则无视不同类型信息性质、敏感性差异而统一适用、单一的明示方式过于刚性、告知同意流于形式等问题,可针对公共与非公共、信息的敏感度等因素进行分类适用,并有条件地引入默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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