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徽使用专有范围之探讨
Exploration of the Exclusive Scope of the Use of China’s National Emblem作者机构: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学习与探索》 (Study & Explorat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4期
页 面:112-12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贸港建设背景下海南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与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研究”(HNSK(YB)21-35)
摘 要:国徽既是国家的标志,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因此法律规定了国徽使用的严格程序。根据2020年新修订的《国徽法》的相关规定,国徽使用的专有范围(即只悬挂或使用国徽、不升挂国旗的地方)包括四个方面,即相关国家权力场所、有关国家机关的印章上、有关国家机构网站首页上和有关国家机构的文书及出版物上。其中相关国家权力场所只包括人大开会时的会议厅、法院的审判庭以及天安门城楼和国家主权的标志物上(界桩、界碑等),不包括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的开会场所以及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和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会议室;有关国家机关的印章上,如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各级地方机关的印章上是否应有国徽图案,值得进一步分析探讨;同时,对于有些国家机关证件和文书上是否应该有国徽图案,法律也应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