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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阅核制”应当慎行——兼论审判监督管理的合理限度

Caution about Implementing the"Review by Reading"Mechanism in Courts:The Proper Limit of Tri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作     者:龙宗智 Long Zongzhi

作者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比较法研究》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2期

页      面:48-6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司法责任制 裁判文书 阅核 审判监督管理 合理限度 

摘      要:裁判文书阅核制实施虽有一定的现实理由、制度根据、政策背景和社会基础,但阅核制具有全面性、效力性及责任性特点。因此,其在实质上改变了“审理者裁判的逻辑。其施行并无诉讼法依据且脱离程序保障措施,因此存在程序合法性与正当性障碍,同时可能冲撞司法责任制包括院庭长办案制度,与员额制改革逻辑不协调,且在有效性、效率性、个人干预可能性上亦存疑问。阅核制并无现代审判制度例证印证,我国其他法域的同类制度在存续多年后亦被废止。改革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原改革方案并不极端,当下应谨慎探讨其调整。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措施,不得在一般案件中实质否定“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这一司法核心机理。阅核制应谨慎推行,严格限于特殊案件范围,包括案件的特殊性与审判人员特殊性,且视情采取较为灵活的阅核方式,包括试行设置阅核法官。应当继续推进和落实各项保障案件质量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包括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的指导思想,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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