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与东盟中心地位的维系——基于实践视角的考察
RCEP and the Maintenance of ASEAN Centrality:An Analysis Based on Practical Perspective作者机构:山东大学环境政治研究所山东青岛266237 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出 版 物:《南洋问题研究》 (Southeast Asian Affairs)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27-4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207[法学-国际关系]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基 金: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创新团队项目“‘一带一路’框架下山东省与沿线国家城市外交研究”(2020RWB001) 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重大研究项目“绿色‘一带一路’推动全球气候能源治理转型研究”(21RWZD17)
主 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东盟中心地位 社会实践
摘 要:针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否能够维护东盟中心地位这一问题,鲜有研究给予正面回答,普遍将之视作默认的事实。从社会实践的视角出发,东盟中心地位具有场域、资本和主导性实践3个维度的内涵,分别对应大国竞争关系中的特殊位置、东盟资本积累的持续转化以及“东盟方式的外向延伸。所以,东盟中心地位的维系需满足3个条件:(1)印太权力场域内关键大国的有序竞争;(2)东盟内部资本存量维持稳定或实现提升;(3)“东盟方式作为主导性实践不发生根本性的演进。同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也具有三重维度的实践内涵。在场域维度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作为“子场域的创设,在创造场域区隔的前提下可能引动制度竞争,冲击东盟中心地位;在资本维度上,理想情况下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能够推动东盟资本积累的提升;从主导性实践维度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深入发展可能会突破“东盟方式,其“硬性区域主义的特征与“东盟方式存在矛盾。显然,东盟中心地位的3个维系条件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顺利推进的情况下无法同时得到满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不存在绝对意义上能够维护东盟中心地位的实践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