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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的一般认定

General Affirmation of Reasonable Limitation Scope of Safety Guarantee Obligation

作     者:徐苑效 胡小琴 Xu Yuanxiao;Hu Xiaoqin

作者机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24年第8期

页      面:76-7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安全保障义务 合理限度 侵权责任 合理预见 合理信赖 义务人 损害结果 合理范围 

摘      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着重从义务人对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合理预见、潜在受害人对义务人的合理信赖和期待、义务人客观的危险控制能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成本等方面考虑,确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并据以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主体。如对设施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主观上应当合理预见设施会对具有近邻性的潜在受害人带来危险,客观上也能够采取措施防免危险的发生和损害的扩大,却未采取防免措施,且该不作为对损害结果发生了作用力,即可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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