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之内涵演变与适用规则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notation and Application Rules of Beneficium Ordinis作者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出 版 物:《理论学刊》 (Theory Journal)
年 卷 期:2024年第2期
页 面:91-10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中民事执行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0&ZD195) 山东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创新性国家战略视角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现代化”(项目编号:22BFXJ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先诉抗辩权制度历史悠长,但学界对诸多问题仍存争歧,故有必要考察其内涵演变明确其适用规则。先诉抗辩权源于古罗马优士丁尼时期的先诉照顾制度,一般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的顺序利益。近现代以降,大陆法系承袭先诉照顾制度并将其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先诉抗辩权,此时一般保证人的顺序利益已转向债权人应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先诉抗辩权除可适用一般保证合同外,亦可适用其他补充责任存在之情形。多数情形下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为债权人未就直接责任人财产强制执行且无效果,但也存在后位责任人需承担证明直接责任人有方便执行的财产或垫付必要费用等先决义务之情形。先诉抗辩权只能由后位责任人主张,法规范之设定不得将先诉抗辩权必然被行使作为逻辑前提。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力具有持续性,从后位责任人首次主张权利持续到权利消灭事由出现;债权人若怠于执行直接责任人财产,后位责任人会在相应财产范围内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