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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姓氏的选取)评注

Commentary on Article 1015 of the Civil Code(Selection of the Surname of Natural Person)

作     者:朱晓峰 Zhu Xiaofeng

作者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治社会》 (Law-Based Society)

年 卷 期:2024年第2期

页      面:25-3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民法典》 第1015条 姓氏选取 自然人姓氏 父姓或者母姓 少数民族自然人 姓氏 外国人姓氏 

摘      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的规定,旨在确定自然人姓氏选取的基本规则。本条共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原则与例外的一般规定,旨在在作为原则的父姓或者母姓与作为例外的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其他扶养人的姓氏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姓氏之间形成适当的平衡,解决自然人姓氏选取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之间存在的冲突。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少数民族自然人姓氏选取的规定,属于本条第一款的例外规定。由于第二款是引致规范,所以适用该款应以该少数民族自然人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中有关姓氏选取的基本规则为前提;第二款亦是赋权规范,少数民族自然人既可以选择依据本款引致的规则选取姓氏,亦可以选择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选取姓氏。另外,获得我国国籍的外国人的姓氏选取,可以类推适用本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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