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不良碳资产的表现、成因与法治应对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版 物:《福建金融》 (Fujian Fina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3期
页 面:12-19页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083002[工学-环境工程] 0301[法学-法学] 0830[工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3[法学] 07[理学] 08[工学] 0713[理学-生态学]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横向课题“双碳法律政策研究”(1021-23523003)
主 题:政府不良碳资产 碳排放配额 囚徒困境 科斯定理 法治约束
摘 要:地方政府不良碳资产属于碳市场不良资产的组成部分,存在产品、债权、股权与进阶四类资产表现。地方政府不良碳资产对市场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危害决定了法律治理的必要性。面对成因复杂且类别多样的地方政府不良碳资产,应从理论与实践维度推行合理的法治改革。理论上,亟须摆脱公共物品的属性禁锢,厘清地方政府的行为边界;有必要吸收科斯定理的产权分配与交易费用要义,实现资源的最优利用;应以风险预防为首要,打破利益博弈的“囚徒困境。实践上,在立法约束领域,亟须从不良碳资产的定性、预防与处置层面完善现有法律规范,并形成地方政府不良碳资产的专门约束规则;在司法约束领域,需要重点关注对应不良资产的预防与处置流程,构建特殊的应对机制;在管理约束领域,既要关注地方政府自身的行为约束,亦应推进地方政府之间的管理合作,以形成法治变革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