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是否有公示的法定义务分析
作者机构:中国品牌与防伪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委员会
出 版 物:《中国品牌与防伪》 (China Brand and Anti-counterfeiting)
年 卷 期:2024年第3期
页 面:43-44页
主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转基因食品 食品标签 法定义务 原料加工 服务提供者 公示 现场检查
摘 要:一、案情简介信用中国湖南永州公示一则案例,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聚美味转基因大豆油(食品标签上标注原料为转基因大豆油)加工食品未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标示,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转基因食品原料“聚美味大豆油10.5瓶,处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