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实行行为的规范判断
作者机构: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13620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101200
出 版 物:《中国检察官》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年 卷 期:2024年第6期
页 面:24-2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摘 要:司法实务中缺少有效的枉法裁判认定规则,致使办案人员习惯于将审判监督作为前置程序,由“错案结果追索法官是否故意“错判。事实上,枉法裁判实行行为的形式标准为民事、行政裁判违反事实或法律,实质标准则指向侵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公正,即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当履职。行为是否对上述法益制造了现实危险,首先,须以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为判断素材;其次,因故意犯具有主观驱动客观的特殊行为结构,动机、目的等主观意图应当作为补充素材;最后,必须立足于行为当时,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得出判断结论。若涉案法官的动机倾向与行为方向一致,即可证明枉法裁判行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