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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Several Issues in Finding the Crime of Causing Traffic Casualties

作     者:冯金银 

作者机构: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12 

出 版 物:《政法论坛》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04年第22卷第4期

页      面:109-11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交通肇事罪 认定 刑法 第133条 “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 

摘      要:刑法第 1 33条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 7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相对于类似的过失犯罪来说处刑明显偏重 ,有太多的功利色彩 ,致使罪责刑不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 5条第 2款的规定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 ,该规定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指使者与肇事者之间缺乏共同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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