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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对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适用路径

Route of Application of A Creditor's Avoidance Right to A Debtor's Provision of Security for Another Person

作     者:黄彦霈 Huang Yanpei

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法国巴黎第一大学 

出 版 物:《南大法学》 (NanJ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2024年第2期

页      面:32-4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私法中物上代位体系重构研究”(项目编号:22CFX074)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债权人撤销权 统一适用 有偿担保 诈害性 

摘      要:《民法典》第539条虽将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置于可撤销的有偿行为中,但其文义范围囊括了与规范目的不符的无偿担保,以致学界对债权人如何撤销债务人无偿提供担保存有争议,从而形成统一适用说和区分适用说。统一适用的合理性在于债务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属于有偿行为,因为债务人嗣后追偿的利益始终能作为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对价。尽管债务人能够通过放弃追偿权设定无偿担保,但由于债务人放弃追偿权可被直接评价为债务人放弃债权,所以刻意区分有偿担保与无偿担保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仅具有形式意义,而不存在功能价值。在具体分析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诈害性时,统一适用带来的必然逻辑是提供担保的债务人须具有诈害意思,否则债权人的撤销权无法被援用。考虑到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特殊性,严格遵循传统的无资力标准可能会适得其反,容易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正当行使,所以裁判者在具体适用时应予以适当的缓和,但仍须把握债务人提供担保与无资力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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